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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社保

太仓企业五险一金代缴,个体户代缴社保

文章来源: 作者: 关键词:昆山代缴社保,昆山社保挂靠,昆山社保
太仓企业五险一金怎么代缴?太仓个体户代缴社保
 
 
太仓企业五险一金怎么代缴?
 
  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不断推广与普及,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已经知道,用人单位是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当这个用人单位变为私人企业的时候,私营企业五险一金怎么交的呢?它的缴费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太仓社保代缴中心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五险一金”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以及一个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代缴五险一金中的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代缴五险一金中的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办理程序:
  1、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以下简称《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2、单位持盖章后的《开户申请表》和《印鉴卡》及相关材料报中心缴存业务岗审核。
  3、中心缴存业务岗审核后,符合开户条件的,根据《开户申请表》录入单位信息,为单位设立公积金缴存登记号(5位数字),并打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交单位留存。
  太仓私营企业代缴五险一金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
  1、《开户申请表》(一式二份)
  2、《印鉴卡》(一式三份)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成立的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太仓私营企业代缴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太仓社保代缴中心了解:五险一金的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1%;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国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相信看完以上介绍,对于私营企业五险一金怎么交的,大家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当然,由于以上所诉只是代表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到每一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因为缴费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有些企业在发放工资时,除去基本工资,还有相关补贴。但是这些企业为了避免多缴费,在缴纳五险时,只是已基本工资为基数去计算。这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议在实际中碰到这些问题时,可以去当地的劳动部门或是找我们太仓社保代缴中心的老师们咨询。
太仓五险一金代缴,太仓个体户代缴社保,办理太仓社保流程
太仓社保代缴中心:无业人员如何办理太仓养老保险
 
无业人员如何办理太仓养老保险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可以说现如今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非常好的,尽管国家制定的太仓养老保险政策需要,需要当事人交纳一定的保险金额,达到一定年纪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国家发放的保险金。但是社会上不乏一些无业人员,下面太仓社保代缴中心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无业人员如何办理太仓养老保险?
一、无业人员如何办理太仓养老保险?
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太仓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开始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企业太仓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批准,可继续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按规定可享受相关待遇。
已超过50周岁的女无业人员、超过50周岁的男无业人员,由于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文件,目前还无法参加太仓养老保险。不过,国家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和文件,相信这部分人员将会有机会参加太仓养老保险。
 
(1)自谋职业者:办理太仓社保需要4种材料
在太仓市六城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业主,以及从业人员(本市城镇居民或山西省境内人员),都可以以自谋职业人员的身份,在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太仓养老保险手续。办携带的手续有:户口簿(居住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红底照片两张,在本市居住地的社区证明。的年龄要在18周岁以上。”太仓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

(2)与企业解除关系者:办理太仓社保需接续保险
与原来所在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太仓养老保险需要办理接续手续。无业人员如何办理太仓养老保险?这类人员需要4种材料:本人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职工太仓养老保险手册及《太原市参加基本太仓养老保险人员转移通知单》。这些材料需要企业协助办理才能取得。
如何调出本人档案?要出示身份证原件,由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代理部出具商调函,将个人档案从出;由单位填写《接收档案材料清单》《劳动代理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3)领取失业金期满者:办理太仓社保接续需4种材料
领取失业金期满人员,接续太仓养老保险需4种材料:本人档案、本人身份证、职工太仓养老保险手册及《太原市参保险人员太仓养老保险停缴单》。

(4)无档案者:办理太仓社保需先建立档案
代缴太仓社保
 
二、代缴太仓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太仓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太仓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太仓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太仓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太仓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太仓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太仓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太仓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太仓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太仓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太仓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太仓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太仓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 社会太仓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太仓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太仓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太仓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太仓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太仓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太仓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太仓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太仓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太仓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太仓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太仓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太仓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太仓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十条 太仓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太仓养老保险费;
(二)太仓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收益;
(三)太仓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拨款;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太仓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收。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太仓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三条 单位按照所属被保险人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的情况决定并公布,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缴费工资指被保险人实际计征太仓养老保险费的工资。

第十四条 单位缴纳的太仓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的太仓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启用的上年度本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单位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工资变化情况于30日内申报调整缴费工资。
第十六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为被保险人建立太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保险人缴纳的太仓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太仓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被保险人中断缴费时,其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缴费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用于
本人养老,在太仓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支取。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的缴费工资由本人在上年度本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之间选择申报,缴费比例按当年本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太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建立。

第十八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逐月向征缴机关全额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太仓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的太仓养老保险费可由本人直接缴纳。 征缴机关应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效的征收到账凭据,作为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户籍已迁入本市,在本市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可在本市接续太仓养老保险关系。男性超过四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周岁,应缴纳超龄太仓养老保险费。超龄太仓养老保险费计入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不缴纳超龄太仓养老保险费的不接续太仓养老保险关系。缴纳超龄太仓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被保险人,其超龄太仓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缴纳了超龄太仓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本市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非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户口迁入本市的被保险人,其超龄太仓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转入的太仓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累计计算,转入前的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补缴太仓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单位和被保险人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程序,凭行政认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补缴太仓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补缴太仓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欠费当年本市(区)执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欠费当年本市执行的太仓养老保险费率逐年补缴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并对用人单位从欠缴太仓养老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保险人补缴太仓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补记本金。滞纳金计入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机关应当在单位欠费次月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征缴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征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连续欠缴太仓养老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单位,征缴机关依法律程序无法追缴的,按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以后重新缴费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太仓养老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的,按实际补缴情况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单位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征缴机关提出缓缴申请,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市征缴机关审核批准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单位及被保险人个人应当补缴缓缴的太仓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缴滞纳金。补缴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个人。单位申请缓缴太仓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有效担保,缓缴期满仍然没有能力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的,清算人、单位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征缴机关,征缴机关应当作为清算小组成员。太仓养老保险费应当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太仓养老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太仓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太仓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征缴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从太仓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必须分别核算。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参加太仓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所有。
 
太仓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运营,收益全部计入太仓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太仓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当设在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商业银行。
第三章 太仓养老保险待遇
太仓代缴社保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含本日,下同)后参加太仓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下同)前参加太仓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第二十七条 太仓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按实际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实施太仓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太仓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太仓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调入前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太仓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必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社会保障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中断社会太仓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太仓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太仓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退休时,单位或者被保险人欠缴、缓缴的太仓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应当足额补缴后才能办理太仓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者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保险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太仓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太仓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的百分之一点二(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为百分之一)为基数,并从2001年7月1日起每年按所在市(区)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 (四)调节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区)199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加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百分之零点二。被保险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之和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转由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基础养老金按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所在市(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调整。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被保险人太仓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以最后缴费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太仓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太仓养老保险关系。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太仓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止太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可按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的申请。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为五年(可按月累计计算)。缴纳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后,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止。
延续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延续缴费年限必须逐月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不得一次性趸缴。已按前款规定延续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太仓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终止太仓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出境定居已终止太仓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太仓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
如本人申请终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同时终止太仓养老保险关系。市外农村户籍的被保险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可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同时终止太仓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六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继承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被保险人,由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报告,办理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计发死亡待遇手续。逾期未报造成太仓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按骗取、冒领太仓养老保险待遇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期间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者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三十八条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太仓养老保险待遇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给付。 被保险人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核发太仓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核发太仓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每年进行一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逾期没有提供有效的认证证明的,暂停发放太仓养老保险待遇。经证实生存的,给予补发。

第三十九条第 被保险人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按其死亡时享受太仓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发给;抚恤金按其死亡时享受太仓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九倍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十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拖欠太仓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四章 太仓养老保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太仓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手续。单位应从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月起为应参保人员办理参加太仓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太仓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年检。单位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应当出具经年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太仓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当按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太仓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市外已退休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太仓养老保险范围,不接续其太仓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太仓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被保险人应选择其中一地作为参保地。重复缴纳的太仓养老保险费并入太仓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太仓养老保险事务公开办事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向单位和被保险人提供太仓养老保险参保的有关信息及咨询、查询服务。

第四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太仓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依法对太仓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太仓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太仓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条 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伪造、变造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瞒报缴费工资或者瞒报参保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单位阻挠监察人员和稽核人员进行现场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代缴太仓社保

第五十条 骗取、冒领太仓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太仓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骗取、冒领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太仓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太仓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存入太仓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太仓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太仓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增提太仓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挪用、截留太仓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并追回被挪用的太仓养老保险基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入太仓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所在市(区)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是指2001年6月前个人缴费指数时间数列的算术平均值。个人缴费指数以本市实施《太仓职工社会保险条例》(1994年12月31日)为界限分段计算。本市实施《太仓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后的个人缴费指数是指被保险人的月缴费工资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
本市实施《太仓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前的个人缴费指数是指1995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月缴费指数时间数列的算术平均值。月缴费指数是指个人缴费指数和当地职工的平均缴费指数算术平均值。当地职工的平均缴费指数是指当地职工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月累计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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